怎样识别淘汰的燃气具
根据GB 17905-2008《家用燃器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》
一、
家用燃具的判废,燃具从售出当日起:。
1、使用人工煤气的快速热水器、容积式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为6年;
2、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的快速热水器、容积式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为8年;
3、燃气灶具判废年限也是8年;
4、燃具的判废年限有明示的,应以企业产品明示为准,但是不应低于以上的规定年限;
5、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燃具的判废年限应为10年。
二、燃气热水器等燃具,检修后仍发生如下故障之一时,即使没有达到判废年限,也应予以判废:
1、燃烧工况严重恶化,检修后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仍达不到相关标准规定;
2、燃烧室、热交换器严重烧损或火焰外溢;
3、 检修后仍漏水、漏气或绝缘击穿漏电。
三、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产品:
例如:
1、没有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;
2、直排式燃气快速热水器;
3、燃气具安装不符合安装标准要求。